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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北方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与实施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培养方案是学校人才培养总体设计的具体体现,是组织管理教学过程和安排教学任务的重要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
第二条 培养方案是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和培养规格的法规性文件。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和执行是学校重要的教学立法和执法活动之一,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二章 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第三条 培养方案由学校根据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等需求适时进行制(修)订。
第四条 培养方案制(修)订分为全面制(修)订和局部调整两种形式。全面制(修)订是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对全校所有专业培养方案进行系统的制(修)订;局部调整是指培养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对个别课程(教学环节)设置、学时、学分、教学安排等进行的调整。
第五条 培养方案全面制(修)订,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教务处牵头,各教学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程序如下:
1.教务处遵照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依照学校的办学定位、办学特色、培养目标定位等要求,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制(修)订培养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核并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通过后下达各教学单位执行;
2.承担通识教育课程教学任务的相关学院,要依据学校的原则意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通识教育课程设置初步方案,经学校专家组论证后,确定全校通识教育课程的设置方案。
3.各教学单位根据原则意见和通识教育课程设置方案,按照所属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和社会需求,特别是注意吸纳相关行业、企业专家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座谈、研讨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后拟订专业培养方案初步方案。
4.培养方案论证。
(1)学院论证。各教学单位要对本单位各专业培养方案初步方案组织论证。论证成员包括利益相关方,其中包括学院领导、专业负责人、教职人员、学生、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校内人员,还应包括不少于1/3的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教育及相关行业机构、用人单位、毕业生及学生家长等校外人员。各教学单位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人才培养方案,修改后的培养方案和论证报告(学校),由单位负责人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校外专家进行审核论证。
(2)校外专家论证。可采取会议论证或函审论证,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商定。
(3)学校论证与发布。教务处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培养方案的修订稿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报学校党委会审批后颁布执行。
5.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教学单位认为有必要对所属专业的培养方案修订时,可单独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进行修订。
第六条 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
1.培养目标;
2.培养要求;
3.学制;
4.教学安排与时间分配;
5.毕业学分与学位要求;
6.主干学科与专业核心课程;
7.课程体系与课程设置;
8.教学进程表;
9.毕业要求支撑培养目标的实现关系;
10.课程体系支撑毕业要求的实现关系。
第三章 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七条 经学校批准实施的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执行。
第八条 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是法定工作任务,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拒绝执行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业务范围由相关的教学单位归口承担,各教学单位都不得擅自截留不属于自己的教学任务。特殊情况下,可由教务处组织相关教学单位协商解决教学任务的归口转移问题。
第九条 执行培养方案的工作程序:
1.在每学期第5-7周,各教学单位根据培养方案填报下一学期《河北北方学院培养方案执行计划表》,经主管教学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教务处;
2.教务处审核各专业培养方案执行计划,经主管处长签字后一份返教学单位,一份留教务处;
3.教务处根据审核通过的各教学单位《河北北方学院培养方案执行计划表》进行公共课编排。在第十周发至各教学单位,由各教学单位按照统一格式编制本单位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学任务分配表、课程进度表及课程安排表,于第十五周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主管教学校长批准签发,于第十六周下发到各教学单位,课程安排表一并下发到学生班级。
第四章 培养方案的局部调整
第十条 经学校批准执行的培养方案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不能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 对确因重要原因需要对培养方案进行局部调整的,要以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为出发点,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为基本条件,填报《河北北方学院培养方案变更申请表》一式3份,教学单位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由院长(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经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核签署意见后方可进行调整。凡未审查同意的课程调整,学校一律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 凡对已经批准正在执行的培养方案,改变其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开课学期、增开、减开、更换课程(含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等,均属培养方案的局部调整。
第十三条 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培养方案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管理办法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论证报告(学校)
2.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论证报告(学院)
3.河北北方学院培养方案变更申请表
4.河北北方学院培养方案执行计划表
党字2021-67号河北北方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与实施管理办法附件.docx.docx